2017年2月9日


九旬老人坠楼 老年公寓担责

《内蒙古日报》(2017年2月9日) 14版

□徐鹏

前年1月,张某与老年公寓签订《托老协议》,将老人王某托入老年公寓,由公寓负责照顾王某的生活。去年12月,公寓服务员准备打扫卫生时,发现王某坠楼死亡。张某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3万元。在与老年公寓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老年公寓起诉至法院。

对此,老年公寓辩称,为防止王某从窗口跌落,已经采取用衣柜堵住窗户及封锁半扇窗户等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且死亡后果系王某故意为之,老年公寓不应对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老年公寓承担70%的责任,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理应有合理、专业的管理措施,对入住人员日常生活管理恪尽谨慎注意义务。老年公寓明知王某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却将王某独自一人安排在公寓4楼,且居住的窗户未设置栅栏等保障、防范措施,而只采取以衣柜堵窗、以铁钉固定在窗户底部限制随意开窗的措施不足以防范危险的发生,未对王某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王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酌定王某承担30%的责任,老年公寓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