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2月12日开始实施 |
本报2月12日讯 (记者 王连英)《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12日开始实施。
《办法》分别对立法目的、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内涵、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职责分工、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基本要求和所需材料,各级、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的方式及内容,并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的情形和查询时限,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准则与管理保护,办理、注销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及相关问题,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