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
□本报记者 李永桃
为进一步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呼和浩特政府于日前制定《呼和浩特市“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守信“红名单”是指: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失信“黑名单”是指: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如: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存在其他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包括传销、非法集资等。
依据制度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红黑名单”信用信息,录入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呼和浩特”网站,推送“信用·内蒙古”和“信用·中国”网站。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时发布呼和浩特市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并建立长效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红黑名单”信息。
同时,发布借贷信用“红黑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定期发布借贷信用“红黑名单”,将借贷、担保、融资等严重信用不良的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呼和浩特”网站发布。另外,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失信记录有效期到期或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评价较好,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向市信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移出“黑名单”记录,市信用主管部门核实后从失信“黑名单”记录及时撤消,并及时向社会及“信用·呼和浩特”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