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乌兰察布市提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力水平

《内蒙古日报》(2017年2月14日) 07版

本报乌兰察布2月13日电 (记者 皇甫美鲜)近日,记者从乌兰察布市了解到,该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提高各级党委、纪委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力水平,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制定印发的《坚持挺纪在前,实践“四种形态”的意见(试行)》,对“四种形态”所设置的5类56项指标,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种处置和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化下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方法路径、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

乌兰察布市对照《指标体系》中对“四种形态”所设置的5类56项指标,明确了“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标准规定、适用范围和程序措施,充分展示纪律的权威性。如,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突出挺纪在前,方法是谈话函询,明确规定了如“有轻微违纪行为的、不需要经予纪律处分”的“十个可以谈”标准及范围,以及“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三个优先谈”,并确定“由谁来谈”和四种谈话分类。特别是运用好第四种形态,突出抓严抓实。与此同时,《意见》还提出了积极探索“四种形态”的有效转化方式。

据了解,该市2016年持续推进“四风”整治,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案件,给予527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