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


法律不支持 “商住两用”说

《内蒙古日报》(2017年2月16日) 14版

□黄洁

外地来京人员没有本地户口,他们中的很多人没有购房资格,于是不少人将商住两用房视为突破购房限制的方向。开发商在宣传时,也是刻意突出相关房产的商住两用性质。然而,从法律层面讲,房屋性质的分类里,并没有商住两用这一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买房人的商住两用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李先生在诉状中表示,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在宣传资料中明确定位所售房屋为商住两用,且从小区的名称“小云家园”、开发商展示的样板间及在各大媒体网站的宣传,都能够确定房屋具有商住两用的性质。基于此,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临近交房期限,李先生发现房屋卫生间的位置搁放有强电箱、弱电箱,存在严重的人身安全隐患,卫生间、厨房竟然没有地漏,且未做任何防水工程措施,导致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这不仅会影响到未来自己的正常生活也会影响楼下邻居的正常生活。

李先生认为,该房已经丧失了生活居住条件,与开发商的宣传完全背道而驰。因与开发商协商未果,李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改造房屋以符合居住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付逾期交房及其他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其中约定购买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在预售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一)毛坯房交房标准”第5条备注中约定,室内墙面、地面无防水层。李先生向开发商给付了首付款6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李先生称其购买房屋应为商住两用,开发商未能满足居住需求而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