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

仲裁案例
学生被老师批评跳楼摔伤 责任该谁承担?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9日) 14版

□李国英

中学生王某现年14周岁,一天中午,他擅自离开校园,未向班主任刘某请假,刘某发现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不服辱骂刘某。刘某又对其批评教育,导致王某情绪激动,从三楼跳了下来摔伤。经医院诊断:王某胸腰椎多发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王某住院花去医药费共计27884.72元,均由学校支付。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王某要求班主任刘某和学校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因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中,班主任刘某在学生王某未请假私自出校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导致王某心理不服,作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对此刘某应负有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对王某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学校承担。

《中华人民共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王某未向班主任刘某请假私自出校门,在被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后,又对老师出言不逊,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因王某在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辩别及控制能力,对危险的发生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故王某对其自身跳楼导致的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故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向其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