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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