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