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自治区政府提出的 2017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新增我区地方政府债务395亿元,决定批准 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关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及资金安排使用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