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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自治区政府提出的 2017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新增我区地方政府债务395亿元,决定批准 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关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及资金安排使用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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