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银行的前身是内蒙古银行。由于解放战争形势需要,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东蒙银行改组为内蒙古银行。内蒙古银行成立期间,共发行“内蒙古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地方流通券”面值为200元、500元、2000元、5万元4种,流通于内蒙古解放区。
194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鉴于当时财经的混乱已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发展的情况,决定改组内蒙古银行为内蒙古人民银行,从6月1日起开始营业,同时统一发行内蒙古人民银行流通券。
内蒙古人民银行成立后,内蒙古自治政府授权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新蒙币,面额为200元与500元两种,同时收兑前内蒙古银行、东蒙银行以及更早的兴安省政府等所发行的各种旧币,整顿金融市场。
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布告,在内蒙古地区停止使用东北流通券。至此,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地方货币得到了统一。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稳定金融、发展生产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对于扭转和消除人们因旧政权滥发纸币造成通货膨胀从而重货轻币的思想,起了积极的作用。
1950年,中央发布了《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内蒙古即以商业工作形式在全区范围内使用人民币。
1951年3月,中央颁布了《关于收回内蒙古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流通券的命令》,内蒙古自治区于同年全部统一使用人民币。
1951年4月1日,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王占义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