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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对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本报呼和浩特5月31日讯  (记者  刘洋)记者近日从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6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出调整。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要求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本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至2个百分点,并及时上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缓缴。同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期限,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

  此外,呼和浩特市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借款人(包括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其余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保持不变。

  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规定计算额度低于15万元时,按照15万元执行;执行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租房提取金额计算标准:呼和浩特市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提取8000元,旗县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提取4000元;取消直系亲属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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