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提出立法建议,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科学分析立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协调发展,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内蒙古,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切实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立法时机成熟的事项。
(二)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提出的立法建议应有较强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重点考虑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或者上位法授权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不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报送要求
征集立法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提出的立法建议,应当标明规划或计划项目,明确立法项目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规拟规范的内容等。有相关调研报告或者法规草案文本的请一并提供。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建议,公民个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并注明建议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姜黎华
电话:0471-6600643(fax)
电子邮箱:jlh_925319@126.com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