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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
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对于推动宽带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 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我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电信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作用,加快建设高速宽带网络、推进电信企业网络提速降费,是一项利当前、惠长远的战略性举措。

  近年来,我区电信行业的建设与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电信设施建设尚未纳入规划,造成电信设施建设滞后、重复投资建设以及通信能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国家光纤到户两个强制性标准执行难以落实,老旧小区光纤改造阻力大,索要高额“进场费”,阻碍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的行为时有发生,限制了电信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三是许多民用建筑的天台、墙体资源得不到有效开放,实践中,无法在民用建筑上附挂电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了许多区域性通信盲点;四是电信设施被盗和破坏情况严重。为了加强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公用电信设施

  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由于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实践中往往容易产生矛盾。为了既不影响电信设施建设,又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条例(草案)对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公用电信设施的程序、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保障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

  随着电信业的改革,电信企业竞争不断加剧,实践中出现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收取各种费用;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等,造成在某一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独家垄断的局面,从而限制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为了保证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条例(草案)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禁止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电信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电信设施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和电信用户通信畅通。近年来,我区发生的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擅自迁移、拆除电信设施等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电信设施不同于普通物品,造成电信设施损坏,不仅包括电信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阻断通信时间内所产生通信业务价值的间接经济损失。为了确保电信设施安全,条例(草案)对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划定、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禁止从事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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