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贾贵忠、石岚与建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担保007)、保证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担保001)、天旭地产与建行签署了2份《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委贷006),上述担保人为天旭地产与信达投资、建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补充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建行、信达投资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内蒙古分公司”)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由信达内蒙古分公司收购信达投资和建行对天旭地产截至2015年7月8日的债权,债权合计65,657,119.66元(其中:本金余额52,753,016.28元,利息余额7,993,334.89元,罚息余额4,910,768.49元),同时建行、信达投资已将其对债务人天旭地产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强制执行权利,依法转让给信达内蒙古分公司。现建行、信达投资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现信达内蒙古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与建行、信达投资向债务人天旭地产及各担保人发布公告如下: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信达内蒙古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1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