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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精神,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避免影响正常办理业务,请未换领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尽快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换领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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