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2018年5月2日作出喀地税强拍〔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对《喀喇沁旗地方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喀地税(和)保封〔2018〕3207号)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财产,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喀喇沁旗地方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喀地税强拍〔2018〕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喀喇沁旗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