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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的那些事儿

  为了进一步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不断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持续加大对税收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新格局。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税务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纳税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会按照规定公布以下信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相关部门对惩戒对象可以联合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活动;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强化外汇管理;向社会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选评优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或禁止;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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