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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三大亮点”助力人民追求美好生活

  □樊慧霞

  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种莫过于个人所得税。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由此拉开了我国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帷幕。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正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提出的。新时代下,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税制改革也应与新时代新矛盾相适应。个税改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因此,新时代下的个税改革要充分释放个税的调节功能,助力人民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纵观本次修正案,其改革力度之大、亮点之多,是以往历次改革所不可比拟的,可谓是“脱胎换骨”式的修正。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肩负着一个重要的目标,即“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在此目标定位下,本次修正案所凸显的改革亮点对于降低劳动性所得的税收负担,助力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亮点一:引入“综合所得”概念,迈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改革的第一步,有助于促进税负公平的实现

  修正案第二条第二款(新增款项)提出,“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个条款表述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将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前四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这一标志性概念的出现,表明我国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此而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纳入综合所得的这四项所得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属于劳动性所得。修正案将原个人所得税十一项所得中与劳动性所得有关的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综合税制迈出了第一步,是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性的转变,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

  这四项所得综合征收,有利于解决原分类所得税制下个税负担不公平的问题。我们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为例进行说明。假设纳税人甲取得了5000元的工资,而纳税人乙取得了5000元的劳务报酬,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此处暂不考虑三险一金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项目),甲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元〔(5000-3500)×3%=45元〕,而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元〔5000×(1-20%)×20%=800元〕。孰轻孰重,差异显而易见。同样是5000元,同样是劳动性所得,但是由于分类征收,甲乙二人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从而导致纳税人乙的税收负担远远重于纳税人甲的税收负担,人为地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修正案引入综合所得,把与劳动性所得有关的四项所得综合起来实施综合征收,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有效地解决了分类征收模式下纳税人收入相同但税负不同的差异性问题。因此,“综合所得”的引入以及综合分类征收模式的转变有助于促进税负公平、特别是横向公平的实现,也有助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

  亮点二:“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叠加扣除模式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强民生福祉

  费用扣除制度可以直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直观地反映居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享受个税改革所带来的福祉。修正案所构建的“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叠加扣除模式是本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更是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基本扣除”是指基本生活成本费用的减除,也就是坊间所热议的“起征点”(即理论上的免征额)问题。根据修正案规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现行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因为实施综合征收,所以修正案中的费用减除标准按年确定)。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扣除不仅可以覆盖当前的基本消费支出平均水平(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37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约1.9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约3900元/月;2017年,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638元/年,平均每月约1970元,按上述方法测算,我区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约为3743元/月),而且还留有一定的余地,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居民除居住之外的基本生活成本费用上涨的实际情况。

  “专项扣除”延续了原个税专项扣除的相关规定,即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费用可以在计算个税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专项扣除”是基本费用扣除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有利于保障居民的医疗、养老、居住等合法权益,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增强民生福祉,让居民幸福美好地生活。

  “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修正案新增加的费用扣除项目,也是修正案中可圈可点可赞的一大亮点。修正案在“基本扣除”和“专项扣除”的基础上叠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税改革费用扣除思路的拓展,费用扣除开始关注居民现实生活中绕不开、躲不过、负担重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大宗生活支出,说明修正案更加接地气,更加重视个人和家庭的个性化因素,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因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民生、增强民生福祉必定会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际政策操作层面,这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的扣除标准和扣除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居民家庭有关费用支出的总体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使居民尽可能便捷、充分地享受此项税收政策所带来的民生福祉。

  亮点三: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有助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修正案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主要体现在对综合所得税率级距和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的调整上。因为综合所得主要涉及居民个人,最能反映个人在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以综合所得为例,修正案综合所得税率以原个税工薪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重点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提高了25%中档税率级距的下限。具体而言,适用3%税率级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8000元扩大到36000元,扩大1倍,意味着原适用10%税率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3%的低税率计税;适用10%税率级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4000元扩大到144000元,扩大2.67倍,意味着原适用20%税率的全部纳税人和原适用25%税率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10%的低税率计税;适用20%税率级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8000元扩大到300000元,扩大2.78倍,意味着原适用25%税率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20%的低税率计税;适用25%税率级距的上限未发生变化,但是其下限从108000元提高到300000元。修正案对30%、35%和45%三档高税率级距未作调整,维持原级距不变。

  综合来看,上述三档低税率的优化调整意味着,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负担的个税都不同程度地有所降低,特别是原适用20%税率的全部纳税人和原适用25%税率的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以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即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为例,现行个税制度下,纳税人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95元(10000×25%-1005=1495元);修正案下,纳税人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90元(10000×10%-210=790元)。与现行制度相比,纳税人月少纳个税705元,年少纳个税为8460元。更进一步,如果再考虑免征额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一基本费用扣除因素,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因素,以及并入综合所得的稿酬所得按照收入额的70%计算等因素,能够享受低税率的中低收入群体的受益面还会继续扩大。

  修正案通过对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调整和税率结构的优化,大幅地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这些减少的税收和降低的税负一定程度上会转化为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增强购买力,提高生活品质,从而切实增强中低收入群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此外,综合所得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也有助于激励纳税人通过劳动创造收入,走向富裕。

  (作者系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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