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失业保险方面,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2%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在工伤保险方面,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此期间,按原工伤保险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通知要求各盟市务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