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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石

  【核心提示】

  ●要从历史文化信仰、地方风俗传统等本土化环境入手,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民族特色,切实有效推进农村牧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基层党组织是关键和保障

  ●继续发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不断提升广大农村牧区德治水平

  ●通过全面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厘清各治理主体的权力责任边界,努力形成各主体合作治理的合力,实现有效治理

  □张国强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治理有效是农村牧区振兴的社会基础,是实现农村牧区农牧业现代化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生产力的保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按照治理有效的要求加强乡村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乡村治理既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因地制宜

  治理问题是围绕为什么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而展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乡村治理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就理念而言,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乡村全面振兴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创新理念贯穿始终。就目标而言,就是保障和改善广大农村牧区民生,促进农村牧区和谐稳定,即打造“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新时代乡村。就主体而言,涉及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就对象而言,是以民生为核心,涵盖了农村牧区发展、农牧业生产、农牧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就方式而言,要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魂,“三治”协同推进有效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乡村治理关键在于有效,并不以追求统一的标准化范式和实现路径为目标。要使广大乡村焕发强大的生命力或活力,还在于因地制宜的探索实践。内蒙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较其他地区或农区有着很多特殊性,乡村治理中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如牧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治理成本较高、难度较大等。长期以来形成的广大牧民的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心理,牧区社会传统文化风俗,也对乡村治理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实现广大农村牧区乡村有效治理,要从历史文化信仰、地方风俗传统等本土化环境入手,高度关注农牧区乡村治理中面临的一些特殊因素和问题,关注乡村治理的内生力以优化治理。要认真总结我区作为“模范自治区”在乡村治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民族特色,探索一条“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道路,按照治理有效的要求,切实推进农村牧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其对乡村治理的领导

  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基础,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多年来,各地的试点和实践为全面推进乡村治理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基层党组织是关键和保障。

  一方面,要强化村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对于我区而言,首先,要选好配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书记。依照法定程序,落实嘎查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落实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深入推进村民自治实践,加强对嘎查村级权力的有效监督。其次,要不断完善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嘎查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本级党组织研究讨论的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努力把改进作风和增强党性相结合,把为群众办实事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相结合,切实发挥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火车头”作用,发挥基层广大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群众全面参与乡村治理实践。

  另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因此要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主张决定、领导乡村治理、团结动员广大农牧民、推动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同时,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离不开旗县、乡镇苏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因此,还需要落实好县乡党委抓基层党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的主体责任以及乡镇党委的直接责任。

  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魂,“三治”协同推进

  自治是基础。乡村治理是在党的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多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体现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治的优势就在于保障乡村治理效果的同时,减少了乡村治理的成本;在保障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激发了乡村社会活力与创新。推进乡村有效治理,就要继续发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不断提升农牧民群众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水平。

  法治是根本保障。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乡村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转。缺少了法治保障,自治和德治也将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实现乡村有效治理,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坚持以法治为本,贯彻落实依法治理的理念。一方面,农村牧区基层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监督和指导。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法治观念以及执法能力和水平,带头遵法守法用法。另一方面,要强化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做好普法宣传,善用法治方式和手段解决广大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让广大农牧民感受法律的尊严和力量,引导广大农牧民自觉守法用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形成法治共识。

  德治是灵魂,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德治实质上就是通过道德教化和文化引领,对社会成员从思想、心理、价值观念上进行系统构建和改造,从而自觉接受和遵从群体社会规范的过程。德治亦可提升自治与法治的效能,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质量。内蒙古地域辽阔,要充分认识到广大农村牧区尤其牧区的特殊性,重视村规民约在德治、乡村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适应新时代乡村治理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注重传承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引导农牧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升广大农村牧区德治水平。

  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厘清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

  乡村治理涉及主体众多,治理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难以消解的困境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制度性要素的缺失导致权责的失范、失衡,合作主体功能错位、权责不清。为达成多主体的合作有效治理,通过构建权责清单厘清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的权责关系,不失为明智之举。《意见》明确提出,“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为我区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它以加强农村“小微权力”监督为重点,以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为核心,以优化服务群众机制为落脚点,按照“全面清权、标准配权、公开晒权、按图行权、依法制权”的要求,构建农村小微权力法治化、规范化的运行体系,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乡村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农村牧区乡村治理实践中,应结合农村牧区实际,适应新时代要求,构建嘎查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当然,小微权力清单又以苏木乡镇基层政府权力清单为基础。首先要全面梳理苏木乡镇基层政府有关乡村治理的权力清单事项,着力明晰基层政府、社会、市场的权力边界,厘清基层政府及部门对社会各类组织的权责关系,强化基层政府的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次,系统梳理基层党组织、嘎查村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及协商议事、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清单,理清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形成治理合力和监督机制。通过全面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厘清各治理主体的权力责任边界,努力形成各主体合作治理的合力,实现有效治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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