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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拥有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详见下列表格)。上述债权资产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辖区,现予以公告。具体信息如下:

  处置方式: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整体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方式为拍卖、公开竞价、挂牌转让等,现予以公告。

  交易条件:要求买受人信誉好,有付款能力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对交易对象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意向购买者可登录华融网站查询或与有关部门接洽咨询;公告期内同时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陈女士 梅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86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韩先生 0471-6981004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404室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19年10月21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债务企业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费用等以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或法院裁判文书为准。

  2.若债务企业、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本公告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公告中债务企业、以资抵债企业、担保人等信息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4.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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