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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检察机关: 为企业挽回损失71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精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精潭公司)负责人来到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与胡某、刘某等26人劳务合同纠纷案的办案人员表示感谢。该案在包头两级检察机关合力监督下,最终得以改判。这是包头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办理的典型案例之一,为精潭公司挽回经济损失71万余元。 

  合同纠纷案疑点丛生

  2015年,胡某、刘某等26人分别起诉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西安新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竹公司)、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德邦公司)分别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追加精潭公司、黄某为本案第三人,并判决黄某支付26人劳务费71万余元,精潭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精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精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精潭公司以一、二审程序违法,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精潭公司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听取当事人意见、调阅审核案卷后发现本案存在如下疑点:一是本案送达可能存在违法。该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孙某送达应给精潭公司的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孙某非精潭公司工作人员,卷宗中也没有精潭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二是案卷中有精潭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黄某私刻该公司公章与新竹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及黄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相关材料。三是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精潭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真相浮出水面

  针对审查案卷材料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首先,查清孙某的真实身份,查清一、二审法院送达是否违法;其次,查清黄某的真实身份及伪造公章签订合同的真实情况;最后,逐一调查核实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证据。 

  带着这些问题,检察官们先后前往江苏省泰兴市和陕西省西安市,通过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走访涉案企业,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最终查清了事实真相。 

  经查,孙某非精潭公司工作人员,亦非受该公司委托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受托人,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向孙某送达应由精潭公司签收的法律文书,程序严重违法。精潭公司提起上诉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依据相关规定向精潭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致使该公司未能参加庭审,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精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明显违法。 

  承办检察官向泰兴市公安局和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证据证实,精潭公司报案后,泰兴市公安局鉴定发包方(甲方)为“西安新竹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为“江苏精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上的“江苏精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精潭公司提供的公司印章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泰兴市公安局询问黄某时,黄某证实通过孙某从互联网上查到精潭公司的相关资质,并下载资料,私刻精潭公司公章投标、中标,自行制作了精潭公司授权委托书,与新竹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带领工人施工。新竹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未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伪。精潭公司未授权黄某以其公司名义与新竹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及相关工程计算事宜。因而精潭公司非本案《劳务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亦非胡某、刘某等人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与该案无任何法律关系。 

  案件终获改判

  针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直接送达开庭传票,而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顺丰速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违反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规定的问题,包头市检察院以审判程序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考虑到遵循同级监督原则,将该案交由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该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精潭公司的再审申请为由未予采纳。 

  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提请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再审。今年8月,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胡某、刘某等26人支付所欠劳务费71万余元;新竹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胡某、刘某等2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任喜花  沈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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