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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纾解企业困难

  本报3月11日讯  (记者  霍晓庆)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稳定和扩大就业,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

  减免办法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列入减免范围。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延期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根据测算,预计此次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费负担78亿元,其中,养老保险72亿元、失业保险3亿元、工伤保险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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