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起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战略规划,不断扩大创建覆盖面,修订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测评标准,选树培育国家和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市(单位)。三是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全力推进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推动自治区《关于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繁荣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贯彻落实。四是扎实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五是推动蒙古语文工作创新发展。做好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和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和整理出版工作。六是强化民委机关党的建设,推动各项民族政策全面准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