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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 重启人生

  □宫乌日娜  李秀梅

  近日,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对包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布。

  2019年1月7日凌晨1时许,时年17岁的包某某与黄某某、敖某某(均另案处理),一同到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某招待所住宿。黄某某因到隔壁房间找人,而与住客王某某发生口角,黄某某便动手殴打王某某。包某某、敖某某闻讯后加入其中,三人共同殴打王某某,致其鼻部受轻伤。案发后,包某某的母亲主动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时,受案件影响,包某某辍学在家,对前途心灰意冷。母亲想让他继续读书,却不知案件走向如何,为孩子的未来发愁。承办检察官深入进行调查走访,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挽救一个人,幸福一个家”,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对包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考验期内,承办检察官多次以打电话和面对面的方式关注了解包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耐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帮教,包某某的生活状况、思想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包某某到北京的一所大学上学,表现良好。

  重返校园后,包某某特意交给承办检察官两份亲笔书写的心得体会,表示自己从此次事件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日后,一定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并向检察官表达谢意。

  最终,包某某顺利度过考验期。当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送到包某某手中时,他激动地说:“因一时冲动差点酿成大祸,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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