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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 消解家暴之痛

  □本报记者  霍晓庆

  4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四十条,从调研、起草、修改、制定到顺利出台,数易其稿,历时两年多终于与大家“见面”。

  《条例》依据反家暴法,并借鉴了各省区反家暴地方法规的经验,体现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条例》究竟有哪些亮点?为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曾参与《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魏云玲。魏云玲认为,《条例》体现了以下五大亮点。

  第一,首次将“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纳入施暴范围。《条例》首次将“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列入施暴范围,也就是通常讲的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行为之一。是指家庭暴力行为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严格控制,故意不满足家暴受害人的合理支出,以此来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使经济上不独立的受害人失去摆脱暴力的经济能力,从而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故《条例》将此种施暴行为也纳入了调整范围。

  第二,首次将“分手暴力”列入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预防、制止、处置等有关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在反家暴实践领域我们发现,“分手暴力”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离婚或者恋人分手的情况下相当普遍,一般情况下,一方提出分手后,强势一方会继续以殴打、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其复婚或者对其进行报复,故《条例》将有过情感依恋的对象入法保护,这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第三,首次将有关反家暴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考核范围。依据《条例》第十条规定,首次将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将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报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反家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首次规定了法、检两院可以对基层反家暴工作提出“两个建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有效督促建议事项得以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法、检两院的重要职责, “两个建议”是法、检两院指导基层反家暴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有利于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第五,首次规定了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回访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各级法院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追踪负责,由公安部门协助执行。此规定有助于防止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不管不理的现象,法院回访、公安协助,实现了二者在职能上的衔接,形成了反家暴工作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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