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受害后产生的服务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任何单一机构都无力承担所有干预工作。而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可以依照工作流程迅速聚集起各种资源,满足家暴受害人的需要,例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庇护中心满足安全需要,伤害鉴定满足证据需要,法律援助满足诉讼需要,慈善救助满足资金需要等。
我区出台的《条例》细化了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反家庭暴力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多部门合作。同时,细化了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措施,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们知道,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找警察,警察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后续的工作进程,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是否需要其他机构的介入和干预,往往需要借助于警察在现场的判断。没有经过专门反家暴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警察往往将家庭暴力混同于一般家庭纠纷,多以民事调解来处理,容易导致不良后果。《条例》对公安机关接触这类案件时进行具体规定,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细致的规定意味着细心的关怀。针对反家暴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条例》几乎都给出了详细可行的解决办法,等于给家暴受害人吃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