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据媒体报道,近期有一些企业却采取种种手段,让处在试用期、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引发了大众的不满和专业人士的批评。
疫情当下,如何降低经营成本,是很多企业考虑的主要问题,而就业难也是诸多行业的普遍现象。很多劳动者就业心态迫切,个别企业就趁机打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歪主意,有意在试用期上做手脚、设陷阱,通过无薪试岗获取免费劳动力,试了一批裁一批,循环往复、无本万利。这种故意坑人的无良做派,把员工当成“杨白劳”的剥削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零用工成本的无薪试岗与现行法律也严重相悖。2005年,人社部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这意味着,一旦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是只工作了一天,企业也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无薪试岗短期内确实能节约一些成本,但这部分试用员工大多是通过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招来的,会加大用工风险。一旦被查,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数额恐怕要比无薪大得多。更何况,现今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无薪试岗只会让更多劳动者对其进行抵制,舆论也会把企业推上风口浪尖,让企业声誉毁于一旦,岂非因小失大。
任由无薪试岗的用工欺诈行为在就业市场蔓延,最终只能造就多输结局。在当前受疫情影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特殊时期和落实“六稳”“六保”的政策背景下,企业的违法行为更不能放任。有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依法加强监管,对无薪试岗之类涉嫌用工欺诈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形成高压态势,有效保障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齐相关劳动法规存在的漏洞和短板,避免企业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最后,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也需多长个心眼,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就业协议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向无薪试岗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