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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立法仍需完善

  □正文

  在人与自然之间,人类需要尊重、保护自然已然成为普遍共识。我们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主要是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为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而对于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却语焉不详。

  动物被分了等级,但病毒传播却并不管人类的分级。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因其生活在野外,且生活习性不同,会携带大量病菌、寄生虫(卵)等,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疾病,是移动的传染病源。己亥年末、庚子新春出现的新冠肺炎病毒,尽管是一种人类从未见过的全新病毒,但究根溯源,其宿主都指向某些动物。研究证明,新冠肺炎病毒与蝙蝠携带的冠状病毒全基因组亲缘关系最近,同源性为96%。也就是说,肆意滥食、豢养野生动物,就可能带来病毒肆虐的恶果。

  增强人们公共健康意识,引导人们自觉远离舌尖上的危险自然是题中之义。而同样重要的还在于,我们需要反思以法律为载体的行为规则究竟是出了哪些问题。

  我们须意识到,刑罚只是最后一道防线,还须着重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不端行为,也需要对之施以相当的行政处罚。当前对于少量食用珍贵野生动物的食客以及卖家,相关行政处罚责任还远远不足。如何构建集民事、行政、刑事于一体的责任体系,值得深思。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注重防控食用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带来的危险。

  可以说,弥补规则漏洞的任务落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动物防疫法这三部法律上。首先,有必要实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增补,将普通野生动物纳入规制范围。其次,加强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安全法,以及该两部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将未通过检疫的野生动物明确规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完全禁食野生动物。如此,包括“十倍赔偿”在内的食品安全法上各层级责任都将在禁食野生动物领域实现有效对接。只有责任范围无死角,责任位阶无缝隙,法律之网才能真正实现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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