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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执法主体 破解执法困局

  □本报记者  章奎

  我区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法规确认了苏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是我区基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制保障,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创新规定?这部法规有什么重要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贾明星和自治区编办副主任张小平。

  记者:请问我区目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是怎样的?

  张小平:近年来,我区在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人员资格获得路径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使基层执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制约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另外,目前苏木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旗县部门及其派驻机构承担,由此造成了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旗县“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形成了执法盲区。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基层不承担相应的执法工作,因此基层没有相关专业人员和资格,也没有执法权限。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面临的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记者:请问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有哪些创新规定?

  贾明星:条例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条例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条例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条例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还特别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记者:请问这部法规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张小平: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是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将构建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新时代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提升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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