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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土壤环境风险,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为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我区始终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始终把保护好生态环境,特别是守住土壤环境质量的安全底线作为我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结合上位法要求及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实际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依据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全面推动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措施走上法制化轨道,目的是务求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净土保卫战,以最严密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我区土壤生态环境,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坚持立足自治区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不设置具体篇章,注重增加了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总共设置三十六项具体条款,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区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上位法中较为宏观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细化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和拆除活动污染预防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制度的时限要求,提出法律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二是为有效解决我区农业面源污染管控不到位、工业固废综合处置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到第二十条,对土壤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如矿产资源开采、尾矿库、农业投入品、加油站、输油管、储油罐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预防和监督管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和监管要求。

  三是《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具体事项的参与部门和管理主体,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权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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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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