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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族群众应学好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访自治区教育厅督导室主任杨冬梅
  □本报记者  刘志贤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语言文字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为什么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教育厅督导室主任杨冬梅。

  记者: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杨冬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记者: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规定主要有哪些?

  杨冬梅:《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指出,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全国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达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20年10月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会议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习交流的基础,要旗帜鲜明地巩固和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体地位。学校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基础阵地,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

  记者:如何理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

  杨冬梅:一个国家文化的魅力、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主要通过语言表达和传递。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56个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共同纽带,是我国各民族共同传承和发展的宝贵财富。

  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的共同责任,各族群众应首先学好、用好。

  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有利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促进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各族群众享受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促进各族学生走向全国,充分就业,促进各民族走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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