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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有利于促进各民族走向现代化

  □本报记者  白江宏

  目前,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和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已经全面启动。针对这项重大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法律依据,记者采访了内蒙古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孟荣涛。

  记者:如何理解教材建设是国家事权?

  孟荣涛: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教育放在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贯穿各个教育阶段的教材,是传播知识的主要载体,是老师教授和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在教育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7年,国家教材委员会成立,职责为抓好顶层设计,健全中国教材体系,提高教材质量和水平,更好发挥育人功能。印发的《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明确指出教材建设是国家事权,教材建设的准则就是落实国家事权,“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反映人民重大关切,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人类文明先进成果,是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和教育目标实现”,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记者:阻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孟荣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故意歪曲政策,煽动民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媒介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记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是否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相违背?

  孟荣涛:《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实际而制定,充分保障内蒙古各族群众的权利。《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旨在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促其繁荣发展,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鼓励建设民族特色重点学科和专业、设立民族预科班、制定蒙古语言文字教材、普及民族文化教育,为培养研究型、创新型、应用型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和蒙汉兼通的高素质人才保驾护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地方法必须服从国家法,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必须服从上位法。

  我国是多民族大家庭,民族语言达80种以上、文字30种左右,多语言、多方言、多文种成为一大特色,使用人数最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然成为各民族之间沟通交流的首要工具。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能够消除交际障碍、增进情感交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文素质,有利于各族学生走向全国充分就业,促进各民族走向现代化。这不仅符合各族群众的实际需要和根本利益,更能增强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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