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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重拳整治楼市乱象

  本报呼和浩特4月11日讯  (记者 刘洋) 针对房地产市场营销环节乱象行为,呼和浩特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通知》,从房地产广告发布和营销宣传行为等环节制定房地产营销“十方面、33不得”行为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严格遵照执行。

  行为准则明确,开发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合同样表,不得省略缺失核心条款内容,不得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开发企业需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业主购房全过程涉及的收费明细、缴费标准及依据,并告知购房者购房全过程缴费详情,不得增加额外违规收费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认购、团购、认酬(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定金类款项(订金);不得以预售款性质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不得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和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得收取除法规要求缴纳规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办证为条件向业主捆绑收取物业费、车位费、代办费、资料费等费用。此外,房地产广告说词中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买一楼送小院等赠送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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