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煤矿企业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以下简称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监局)反映,有不明主体所持公函性质的“推荐函”表意贵局已将检测检验权限授权于我公司一事,特作如下声明:
1、我公司已向能源局、煤监局正式书面澄清,该涉事“推荐函”行为,不是我公司及工作人员所为。
2、我公司至今从未授权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开展并从事检测检验的委托承办业务。
3、该涉事“推荐函”从属系相关主体捏造虚假事实冒充能源局、煤监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
4、该涉事“推荐函”的伪造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31日,我公司获知该行为时间2021年4月20日,在此期间我公司并未利用此“推荐函”建立过检测委托合同关系,在此之前我公司均属正常经营业务内的合同关系。
5、如有相关主体假借此份带有授权性质的“推荐函”冒充我公司名义及工作人员身份与各煤矿企业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造成损失和产生法律责任我公司不予承担。
6、该涉事“推荐函”已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声誉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阻碍了我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进行,对我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我公司将启动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公司电话:0472—4191943
内蒙古新安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