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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行政处罚+ 民事赔偿

  □本报记者  帅政

  4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区首例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高某等六人为启动其建立的水果交易市场,以散播某公司经营的水果市场即将拆迁的虚假信息、给在该水果市场经营的商户现金钱款的方式,促使商户集中搬离该水果市场,入驻高某等六人经营的水果交易市场。2017年,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局和工商局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罚款20万元。随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等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85万余元。高院二审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合理开支3万元。

  该案的民事赔偿与在前的行政处罚形成合力,严厉惩处了侵权人损害竞争对手、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对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提升了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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