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池建义、白劼夫同志辞去委员的决定
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职务变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相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同意池建义、白劼夫同志辞去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