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郑俊等4人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相关规定,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撤销郑俊、刘楷、谷淑湘、刘晓明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