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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多发态势,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开始凸显。对此,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协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开展警务工作。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这支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辅警管理。目前,我区公安机关招聘的辅警已达4万余人,队伍非常庞大,实践证明,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辅警管理的制度建设比较滞后,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个别辅警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等问题,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辅警管理制度,落实辅警职业保障,不断推进辅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辅警身份性质。《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辅警是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聘的劳动合同用工,是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一支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不是人民警察,不具有执法权。

  (二)关于辅警工作职责。《条例(草案)》明确了辅警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工作职责。文职辅警依法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等政策文件,参考江苏、黑龙江、安徽等省市的做法,按照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性质进行了区分: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辅助事项,需要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才可以协助开展;一般事务性的辅助事项,则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此外,还明确了禁止辅警从事的工作。通过准确定位职责,划清了辅警职责边界,厘清了“不知道干什么、不知道怎么干”的模糊认识,有利于充分发挥好辅警作用,提升辅警管理制度效力。

  (三)关于辅警职业保障。《条例(草案)》为辅警提供了全面的职业保障。一是明确了辅警薪酬标准、社会福利等相关待遇,规定辅警薪酬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二是科学规划辅警工资构成,规定了要对辅警进行考核,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是规定了为辅警缴纳“五险一金”,有针对性地改善辅警养老、医疗等问题;四是建立了良好的激励机制,尤其是规定特别优秀辅警在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时,应给予倾斜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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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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