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银商贸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内蒙古Y05200021-1),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法银商贸公司。法银商贸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法银商贸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联合依法通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标的债权项下全体义务人(含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等)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向新的债权人法银商贸公司履行义务。
二、债务催收公告
法银商贸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法银商贸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4楼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刘先生 曹先生
联系电话:0471-6613290 5180556
受让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科技街天佐新城国际中心8楼801室
联系人:张艳花
联系电话:15389861106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18日
公告清单
转让基准日:2020年6月20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9
债务企业名称
鄂尔多斯市鑫盛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锡安车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宝昌轻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达拉特旗鑫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建通物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圣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腾达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本金金额(元)
21,857,475.47
18,800,000.00
6,999,988.57
15,000,000.00
8,979,829.29
13,999,963.00
24,000,000.00
22,400,000.00
21,600,000.00
该笔债权项下的担保措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东胜区松林环路3号房产、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
1.保证人:杜治斌、苏月梅
2.抵押物:卢世清拥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的商用房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1.保证人:杭锦旗恒益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森布尔、娜仁高娃、吉日戈乐、王来花
2.抵押物:杭锦旗恒益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109国道南侧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保证人: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华、刘文清
1.保证人:贺平发、任香玲、贺利法、刘玲、贺继法、杨反女
2.抵押物: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位于达旗树大街北,达准路北段东侧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鄂尔多斯市释尼召沙漠绿海乐园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达旗树镇树乡草原村,东呼高速公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李忠持有的位于达旗树镇210线高速路南关碾房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任香玲持有的位于达旗树镇文苑街南、广场东路东商会附属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贺倩持有的位于达旗树大街北,达准路北段东侧的鑫园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保证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彤、文瑞珠、张文生、文瑞芳
保证人: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保证人:张燕、肖瑞明
2.抵押物:①抵押人刘生荣: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路西聚泰大酒店,共7层所在-1层,面积1664.91平方米,商业用途。②抵押人刘生荣: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路西聚泰大酒店,共7层所在1层,面积1640.27平方米,商业用途。③抵押人高旭东、肖瑞梅共有的: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路西聚泰大酒店,共7层所在2层至7层,面积8210.11平方米,以及489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1.保证人:白玉亮、贺秀玲
2.抵押物:白玉亮、贺秀玲共同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210线东锡尼街南腾达精品街的面积为4779.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法银商贸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