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推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历史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只有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蒙古才能有辉煌的今天和更加美好的明天
□杨丽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初衷、坚持的依据、完善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维护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创举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就十分重视民族问题,一直孜孜不倦地探求解决民族问题的出路。经历了一个探索、界定、再探索、再界定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列的一项政治制度。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政治制度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推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把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得更加牢固。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华民族在千百年的发展历程中构成了“多元一体”的总格局,这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正是各民族团结融合、多元一体的渊源。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能否正确认识处理民族问题是关系兴衰治乱和生死存亡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其中就包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就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一定范围实践过民族区域自治,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1949年9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各民族、各党派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专门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并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之所以作出这一重大历史抉择,主要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把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历史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两个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这一重要论断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揭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义,为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一,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其二,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选择,是增强各民族团结与合作、促进各民族繁荣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统一的重要保证。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内蒙古的蓬勃发展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先进性和正确性
内蒙古的民族历史和文化,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步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蒙古人民与全国人民一样,头上压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为了反抗压迫,内蒙古各族人民进行了长期抗争,但都以失败告终。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革命的面貌由此焕然一新,也为内蒙古的民族解放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从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成立、东西蒙古自治运动的统一到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内蒙古的革命斗争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各族人民为了寻求解放,团结一致,浴血奋斗,走上了民族区域自治之路,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巩固了内蒙古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为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树起了一面旗帜。内蒙古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曾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长期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70多年间,内蒙古自治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赋予民族地区的自主权和各项政策,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体系,保持着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内蒙古自治区的蓬勃发展,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先进性和正确性。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和辉煌成就,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包括内蒙古各族人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内蒙古的伟大胜利果实,充分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蒙古才有辉煌的今天和更加美好的明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政策与制度的制定与选择,符合历史逻辑,顺应时代潮流,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在这条道路上行稳致远的制度保障。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坚持民族团结光荣传统,倍加珍惜“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心聚力。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