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于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重大项目,进行农房建设、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等有建设需求的村庄,按“分步编制、分步报批”的要求,先行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各类建设项目和宅基地的建设用地范围,形成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图纸、文本、说明,并报县级政府对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成果先行单独审批,作为过渡期内村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规划依据。同时,逐步完善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其他规划内容,最终融合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成果。
此外,按照要求,各地区在编制旗县、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用于农牧民住房等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