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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首部湿地保护条例施行

  本报呼和浩特10月10日讯  (记者  皇甫秀玲)近日,呼和浩特市制定出台首部湿地保护条例,用法治力量保护“城市之肺”,该《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有湿地368块、面积49.95万亩,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9%,是首府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共二十四条,重点明确了经费保障和管理体制及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方式。特别明确了湿地范围内禁止行为及处罚标准:即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砍伐林木;擅自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非法从事捡拾、收售鸟蛋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擅自移动或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越野、野炊以及进行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擅自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会受到最高50万元,最低500元的相应处罚。呼和浩特市将继续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推动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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