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制定。同时,紧密结合鄂尔多斯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条例》在第二章促进保障中规定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破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条例》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靳锐介绍,《条例》的制定对于优化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行为,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