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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

  □戴宏  李晗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实现良法与善治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才能解放和增强民族地区社会活力、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长治久安;只有织密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才能为民族地区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确保处理民族问题不出错、协调民族关系不走样、推动民族工作不跑偏。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作为我国最早建立的民族自治区,70多年来内蒙古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模范自治区”的金字招牌熠熠生辉。今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正式实施,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丰富经验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开创了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崭新局面。可以说,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与依法治区密不可分,法治为促进民族团结提供准绳,为维护民族团结提供行为规范,为打击犯罪、防范风险提供武器,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入强大正能量,有助于确保“铸”之效果,达到“牢”之目标。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把依法治国的要求体现在民族工作全过程,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防范风险、打击犯罪、处理问题、化解矛盾,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发展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依法正确行使自治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看得见”的法治形式内化为根植于内心的法治信仰,逐步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深方可叶茂,本固才能枝荣。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方能让团结之花永远盛开,为长治久安筑牢根基,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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