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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药品监管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7号)要求,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推荐,报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确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检查分局为“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正式推荐对象;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检查分局白红英为“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9日—12月15日

  公示期间,若对上述推荐对象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的方式反映,信函以到达日期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所反映的问题请提供可供调查的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线索,对反映问题的人员和内容将严格保密。

  受理时间:9: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1-4507102 4507123(传真)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陶利西街

  邮政编码:010040

  内蒙古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药品监管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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