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首先提出要严格招聘条件、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招聘对象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学历、普通话水平、教师资格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明确,将扩大中小学校教师招聘自主权,除国家规定的专项项目由自治区统筹实施外,其他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自主实施。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公开招聘、考察、直接面试、项目生招聘等多项招聘方式,拓宽教师补充渠道。如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高中和县城优质高中及具备条件的其它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型人才或急需紧缺的教师,可由学校直接通过面试或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中小学校招聘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其它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由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通过直接面试或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
指导意见还提出,对于边境旗县、牧业旗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中小学校或紧缺学科招聘,可适当降低招聘条件,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均衡配置和紧缺学科、乡村学校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并对教师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和学校统筹使用年度内自然减员空编数提出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