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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提升产品质量、便利经贸往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标准数量供给不足;团体标准供给缺口大、标准重制定轻实施、标准化整体工作水平落后、缺少具体程序制度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亟需探索科学高效的地方标准化管理程序,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配套补充作用已不能适应自治区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亟需按照201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自治区标准化工作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技术规范》要求,“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调整作出较为全面、系统规范的地方性法规,通常表述为**条例”,因此,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

  (二)关于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自治区地域广阔,自然条件独特,农牧业特色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制定权,对促进地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三)关于标准制度的创新。《条例(草案)》吸取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对地方标准免费公开、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等工作予以规范,同时完善了标准化协调、标准化工作奖励、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奖励激励机制,旨在全面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

  (四)关于“蒙”字标。“蒙”字标认证是按照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方式,树立内蒙古产品“高品质、纯天然、生态环保”的品牌形象,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突破口。《条例(草案)》中明确了“蒙”字标标准的制定主体和认证程序,以及实施“蒙”字标认证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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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草案)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