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疫情当前,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见习记者  杨柳

  近期,呼和浩特、包头等地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各级各部门发布公告、采取多种措施,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严峻形势下仍然有人隐瞒真实情况、拒绝管控,不断触碰法律的红线。

  2月20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河南派出所在防疫入户排查时发现,辖区印堂子行政村西营子村李某某在明知凡是出入呼和浩特等涉疫地区人员,必须持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证明并第一时间与所在地社区报备的情况下,2月16日往返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期间,未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备、且未做核酸检测,同时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返回时故意绕道躲避疫情执勤卡点,存在逃避疫情管控的主观故意。

  卓资山镇河南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卓资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相关公告等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做出行政警告处罚,责令李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居家隔离并定期做核酸检测。

  2月21日下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西把栅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赛罕区某小区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翻墙离开。执勤点民警迅速到达现场,面对民警和防控人员的调查,王某某表示从2月16日起就被封控在小区内,家里待了5天后萌生去外面透透气买点儿菜的想法,没想到她翻墙出去之后就被封控人员发现并通知给执勤点民警。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王某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人员妨害疫情防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拒绝配合管控治疗、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需承担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拘留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阻击战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共筑疫情防控安全网。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国内新闻
   第04版:国内国际新闻
   第05版:读图
   第06版:青春号
   第07版:科技
   第08版:要闻
   第09版:经济周看
   第10版:法治
   第11版:先锋
   第12版:出彩
他们,冲在疫情防控第一线
疫情当前,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致敬一个个不平凡
司法救助暖民心
审判普法两不误
上好交通安全“开学第一课”
法律服务更便捷
一条有温度的民生热线
打好强边固防“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