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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公告

  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的通知》(内机编委发﹝2020﹞49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以下简称“原地环院”)与其他相关单位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现需对原地环院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登报解除。

  2006年,原地环院与呼伦贝尔鲁能大雁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鲁能大雁煤化工180万吨甲醇》合同,合同金额40000元;

  2009年,原地环院与乌拉特中旗龙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乌中旗杭盖戈壁硅矿》合同,合同金额30000元;

  2009年,原地环院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生命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鄂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巴音敖包矿泉水评价》合同,合同金额100000元;

  2010年,原地环院与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乌兰呼都格硅石矿签订《乌拉特后旗乌兰呼都格硅石矿治理方案》合同,合同金额30000元;

  2010年,原地环院与内蒙古泉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泉景新型建材公司人造石英石项目环评表》合同,合同金额16000元;

  2010年,原地环院与乌海市乌达区杨少忠采石场签订《乌海市乌达区杨少忠采石场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合同,合同金额25000元;

  2011年,原地环院与内蒙古久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丰业实业有限公司铝型材精加工生产项目》合同,合同金额10000元。

  以上7家企业中,除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乌兰呼都格硅石矿查询不到企业相关信息,且与甲方联系人无法联系,其余6家企业均已注销。上述企业在与原地环院签订合同后,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原地环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现由于无法继续对该合同进行履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登报与上述企业解除以上合同。上述企业如对此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15日内与我院联系。

  联系电话:0471-3355882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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